杭州和顺光影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和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民初19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池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XXX弄XXX号XXX号楼底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晟、沈祖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泽(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9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和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312,871.44元,并依法查封担保人王国荣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新渔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上海池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和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2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国荣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新渔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蒋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