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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4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K6XR07。

法定代表人:冯海娥。

原告***诉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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