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4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K6XR07。
法定代表人:冯海娥。
原告***诉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