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K6XR07。
法定代表人:冯海娥。
原告***诉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1)鲁1103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保全期限一年。2021年8月9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