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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K6XR07。

法定代表人:冯海娥。

原告***诉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1)鲁1103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保全期限一年。2021年8月9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