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4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K6XR07。
法定代表人:冯海娥。
原告***诉被告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城区支行账号:37×××71),保全期限一年。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