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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19123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E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854K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松柏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郭永彬,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42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兆公司)、厦门市松柏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柏大厦业委会)、***、郭永彬,第三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昌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松柏大厦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郭永彬,第三人国贸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修复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厨房的漏水部位;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水管爆裂跑水造成房屋修复费用1166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水管爆裂跑水造成财产损失约为20000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修复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厨房的漏水部位;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水管爆裂跑水造成房屋修复费用1166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水管爆裂跑水造成财产损失约为20000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系思明区XX路XX号XX室业主。2019年年底,松柏大厦业委会与昌兆公司签订《管道工程采购安装》,该合同载明松柏大厦业委会将松柏大厦公寓楼水管改造工程项目承包给昌兆公司施工改造,昌兆公司将入户安装工程委托***施工。2020年1月15日,***施工不当造成水管爆裂跑水,导致原告家中被淹,屋内的木地板全部腐烂,木质家具损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修复和理赔,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 ***辩称,一、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与昌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昌兆公司也没有将其承包的业务给***做。二、***并不是责任人,原告起诉***,明显是搞错了对象。原告户内管道装修业务,由厦门市松柏大厦业主***承包,然后雇请***及郭永彬一起施工,主要工具、材料均由***提供,***与郭永彬根据***指挥、安排施工。工资也是***根据工作量核算,按每米22元计算,相当于计件工资,***只是个打工的,并不是责任人。三、原告应对其自身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户内管道改装,由原旧管进水,改为新管进水,但旧管并未完全切断,而是与其他管道仍有联通,是通过原告厨房阀门控制,让旧管不进水。按常规操作流程,在启用新管道进水时,第一步是关住旧管阀门并确认是否漏水,第二步是打开新管阀门。但这个切换调试过程,必须**亲自操作,即使安装存在部分瑕疵,**在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止损。但是,因为小区主管安装的配套业务滞后,导致**在1月11号安装完毕后,因新主管未通水,没法进行新内外管切换调试。15号下午主管通水,原告家里没人,无法入户检查是否存在漏水,也没有办法进行切换调试。15日下午,***与***吵架,原因就是当时原告家没人,无法入户检查是否存在漏水,但***却要求***进行内外管切换调试,***不同意这个违规操作要求,也证实,原告家阀门本来是关住的,是未经**切换调试的,也还未移交工作成果。但15号晚上,在未经**切换调试也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原告突然自行开阀通水,因水压过大导致接头脱离造成损失,这是原告自己的操作失误。且因**不在现场,未能及时止损,造成损失扩大,也是原告自己行为造成,因此,原告对其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四、原告诉求金额明显偏高。1、修复费严重偏高。事发后,***与业委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原告邻居也可以证实,实际水淹部分只有客厅及小卧室,客厅并不是木地板。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地板装修已经将近20年,本身保养也不好,已经非常破旧,本身就是要翻新。不可能那么破旧的东西,还要按照新装修的价钱来赔偿修复费。2、财产损失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财产及金额。综上,原告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 昌兆公司辩称,一、原告诉求昌兆公司共同承担修复漏水部位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厦门市松柏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昌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管道工程采购安装》,厦门市松柏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将松柏大厦公寓楼水管改造发包给昌兆公司施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完成本工程水泵、水管、配件上、水表、吊顶、灯具采购及**取孔(楼板、剪力墙及租搭架)拆旧吊顶板及全部垃圾土头清运,不锈钢水管全部安装至每户门前(包括冲洗、试压)工作内容。”昌兆公司所承包的公寓楼水管改造工程仅负责安装至每户门前,不包括室内水管安装改造,原告诉求其家中水管破裂跑水被淹与昌兆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不一致,与昌兆公司无关。2、昌兆公司没有将松柏大厦公寓楼水管改造委托给被告***施工,昌兆公司承包范围管道安装仅至用户门前,不含室内。根据,原告提供安装费用清单,是被告***与原告签订,昌兆公司与***不认识,原告室内漏水与昌兆公司没有任何关联。3、原告提供的聊天证据截图中,名为“2XX张”微信号使用者系松柏大厦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不是答辩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与言论仅代表其个人,并没有原告与昌兆公司交涉与理赔的事实,微信聊天与昌兆公司无关。综上,原告诉求昌兆公司共同承担修复漏水部位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对昌兆公司的诉讼请求。 松柏大厦业委会辩称,一、造成本案原告室内水管爆裂跑水并被淹的原因,系***施工不当。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松柏大厦业委会并无因果关系,松柏大厦业委会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或有其他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松柏大厦业委会作为依法选举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依法维护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范围内的管道、水电、卫生等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松柏大厦业委会为解决业主困扰的松柏大厦水管改造事宜,与昌兆公司签订了《管道工程采购安装》,其中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不锈钢水管全部安装至每户门前(包括冲洗、试压)工作内容”。即松柏大厦业委会承包给昌兆公司的水管改造工程仅为安装至每户门前,每户业主室内的水管安装则由其自行选择**安装结算,松柏大厦业委会未有任何干涉或参与其中。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是直接与原告达成了入户安装的合意,后因安装不当导致的爆裂泡水。而松柏大厦业委会并未就水管入户安装事宜与昌兆公司签订合同或达成合意,与***之间也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松柏大厦业委会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或有其他过错,依法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松柏大厦业委会要对原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原告诉请的房屋修复费用并未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未能明确,上述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房屋修复费用的《厦门川陈装饰有限公司木地板翻新报价单》,仅为装修公司做出的报价。截止本案庭审之日,原告并未提交实际发生该费用的证明。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失2万元,也未说明损失构成或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由此要求被告承担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松柏大厦业委会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原告损失的产生与松柏大厦业委会也无因果关系,原告向松柏大厦业委会主张修复费用并要求松柏大厦业委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即使法院认为松柏大厦业委会要对原告承担部分责任,也应待修复费用事实发生后再作出裁判。 ***辩称,一、原告将松柏大厦162住宅室内水管安装业务与***签订《入户安装费用清单》,系双方自愿选择。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11月22日(见证据1),松柏大厦与昌兆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完成安装至150户门口,大多数业主眼看清净水管装到家门口,却还喝着旧管锈水,强烈要求业委会把好事做到底,推进入户工作。为此,***召集简简单单群员(该群为***以业委会代表身份组建,有群员8人,辅助其开展工作(以下称)开会研究,认为再入150户收钱有困难,入户部分不在昌兆公司合同范围之内,应由各家自己承担。经过多次讨论、协商、**、水管入户的基本方法。正式出台了《入户安装费用清单》(业主和工程人员签字生效)(见证据16):一是业主要继续使用不锈钢的水管、配件,按业委会采购价结算(即材料款,第三联单交业委***结帐)(见证据16);二是业主各户自付安装费,即时与施工**结清(即安装工资)(见证据16);三是有业主自请安排**入户,我们非常欢迎(见证据17)。原告***与***签订《人户安装费用清单》后,2020年1月12日完工时,原告支付1100元给***,与松柏大厦120多入户业主一样,结清应付安装工资,履行了会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材料款单上交***。二、***、郭永彬依业委会提供平台,到松柏大厦入户承接安装业务,自己与业主签订合同,收取安装工资,上交***第三联单。与***没有任何雇佣关系。***、郭永彬施工马虎应付,该卡扣的没卡,还不听业委会派出的(@292志愿者)建议:对已入户的要进行新旧水管入户切换检测,在2020年1月15日下午(见证据22~23),当外管安装**接通知已到位294时,做为内管安装*****也到294水表房前,却不愿意配合外管**,一层一层往下敲门,有人在家,就进行内外管切换,外管漏外装负责,内管漏内装负责。结果,16日早上就出了162室内爆管事故。出现这种事情,这能怪谁呢?***还想甩锅给答辨人,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只能给八个字:做人缺德,自作自受。三,***、郭永彬是***、***介绍到松柏大厦与业委会***洽谈安装事宜。与***没事任何雇佣关系。1.2019年11月11日,***发微信(见证据2)介绍员@134业主***的朋友张**要来洽谈;11月24日,(见证据3)***发:张**今天上班,要明天来,他12月安排年假,连续过来安。11月24日(见证据3),***介绍**等两朋友来洽谈,当时选择8楼10楼两层做样板。11月25日,***召集开会研究(见证据4),发布入户安装公告:力荐(见证据6)介绍原武警出身的张**,为人工作仔细认真,待人和蔼。12月7~8日讨论中,(见证据19~21)也明确了各群员分工,***领导张**;**(***)负责通知供应商发货张**。员@296***指出:入户表格和材料由安装**带过去入户安装,把签好表格送给你。***回复:好的。@134***群中明确告知***:入户的事,主要由张**和户主去谈,我们要少掺和,有句话叫自己的事自己做主,还有句,多管闲事多吃屁......2.入户施工过程中,***指挥、运作全过程(筹集资金每户4000元/3000元也是***收取/***公司等单位支付也是***掌管,尚余可抵扣各户室内部分材料费),从取***安排(见证据12)、召集会议通知(见证据7~9)、采购材料(见2020年5月18日签的买卖合同)、入户用料定价(见证据13~14)入户清单收集核算(见证据17)。以上一系列过程中,***即是召集人、决策者、也是向业主发公告的人,是主角,是法定代理人。3.***在中,只是按分工要求,一是通知供应商把材料、配件、专用卡管工具送交施工***直接签收,二是当业主反映漏滴水等问题时,参与协商解决。是8人成员之一,是为大厦业主服务的志愿者。以上三点答辩和所提供的证据清单,充分证明了入户安装是原告***与***、郭永彬雇佣关系,爆管后,***、***、***、***等人,明知入户的真实过程,却捏造、诬陷***,给***造成了精神损害和造成了经济损失,***将保留追诉和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 郭永彬辩称,其参与了本案水管安装。漏水的原因可能是装好后没有通水。郭永彬和***11日装好管道,但没有当天通水,因此没有试水。郭永彬做完工就走了。什么时候通水郭永彬也不知道。漏水的时候***有打电话给郭永彬,等郭永彬到现场时管道已经再接好了。11日郭永彬们接好后如果有通水就能发现问题。每层楼有6户水表,水表编号有点乱,也有可能试水没人在家。15日试水时没人通知郭永彬到场。***是郭永彬叔叔的战友,是他介绍郭永彬来松柏大厦做水管改造。郭永彬施工的费用已经结算支付完毕了。做一间的费用大概百来元。郭永彬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与原告及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国贸物业公司述称,16日早上保洁发现楼道进水,国贸物业公司派人敲原告的门,没人在家。国贸物业公司打电话通知原告过来,并及时让保洁清理积水。漏水的原因应该是施工中有问题。漏水当时国贸物业公司工程人员上去查看发现是卡扣没压,水压过大导致爆管漏水。国贸物业公司工程人员第一时间关闭水阀,然后通知业主,业主的家人从小区以外赶过来。后面是***过来处理水管问题的。业委会委托***负责只是松柏大厦水管改造安装到家门口,并不包括户内。***提交的证据1、2页也明显能够看出安装管道到每户门前,不包含入户项目及费用。入户安装部门是热心业主组织的。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各自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以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所在小区为“松柏大厦”。 2019年,松柏大厦小区进行自来水管道改造。 2019年7月19日,松柏大厦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昌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管道工程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松柏大厦公寓楼水管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为完成水泵、水管、配件、水表、吊顶、灯具采购及**取孔、拆旧吊顶板及垃圾土头清运、不锈钢水管全部安装至每户门前(包括冲洗、试压)。此后,昌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2020年1月11日,***委托其姐姐缪经纬与***签订《松柏大厦公寓楼入户安装费用清单》,约定:***委托***对讼争房屋进行自来水管道入户安装,施工费及辅料费共计600元。当天,***邀郭永彬一起完成讼争房屋水管入户改造施工,***支付费用600元。施工完成后,***、郭永彬未对新装水管进行试水,也没有再与***约定择期试水。 2020年1月15日,讼争房屋位于厨房吊顶内的新装水管发生漏水,导致讼争房屋室内积水并溢出室外。因当晚讼争房屋内无人居住,未及时发现漏水。 2020年1月16日清晨,国贸物业公司发现讼争房屋漏水,致电告知***等有关人员。***、缪经纬以及***先后赶赴现场清理积水,***修复了新装水管的漏水点。现场照片显示,讼争房屋积水较为严重,卧室地板全部积水并可出现倒影。 另查明,***于2003年购买讼争房屋,此后装修入住。讼争房屋客厅地面铺设地砖(或石材),卧室地面铺设木地板,室内家具绝大多数为木质。 本案审理中,郭永彬承认新装水管漏水的原因是没压卡扣,认为***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家具、木地板本身就已老化。***明确表示不就漏水造成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酌情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所关联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郭永彬共同承揽讼争房屋水管入户改造项目,因施工缺陷导致水管漏水引起房屋泡水,造成***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郭永彬应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讼争房屋的水管入户改造项目虽小,一旦漏水造成的损害风险却大,业主***在选任承揽主体时负有比一般居家水电安装项目更加严格的选任审慎义务。***委托没有相关资质的***、郭永彬个人进行施工,且承揽报酬仅600元,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后果,***、郭永彬的侵权责任可相应减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酌情认定***、郭永彬对漏水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范围及赔偿金额。根据查明事实,***于2003年购买讼争房屋并装修,居住使用十几年后家具、木地板存在自然老化和正常折旧;讼争房屋的客厅地面是耐水材质,泡水主要影响卧室木地板以及家具下方部位;漏水发生在2020年1月15日晚间,次日清晨便被发现并清理补救,木地板和家具虽然受潮,但大部分仍可正常使用。鉴于以上情况,泡水造成的木地板、家具损害并非功能丧失性质的,而是加速老化和折旧性质的,故本案不宜按照更换、重做的重置价格来认定赔偿金额,而宜通过估算泡水造成的加速老化和折旧的合理价格补偿作为认定赔偿金额的参照。本院酌情认定***因泡水所受损失为8000元。***、郭永彬应向***连带赔偿6400元(8000元×80%)。 此外,讼争房屋新装水管漏水点已由***于2020年1月16日修复,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永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带赔偿6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负担236元,***、郭永彬负担60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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