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破21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4月19日,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及股东组进行了表决,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分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债权组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1.43%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3.28%;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80.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9.90%;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均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出资人组的出资人66.67%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0%。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虽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已彰
***、**,且重整计划草案已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大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附: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