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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破21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4月19日,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及股东组进行了表决,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分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债权组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1.43%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3.28%;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80.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9.90%;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均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出资人组的出资人66.67%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0%。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虽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已彰 ***、**,且重整计划草案已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大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附: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