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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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3月01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组织机构代码7368948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5楼,组织机构代码7490258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7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1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816426.7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或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