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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3月01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组织机构代码7368948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5楼,组织机构代码7490258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7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1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816426.7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或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