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7-69号。
法定代表人翟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向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丽梅
审判员  王向锦
审判员  杨立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