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参 加 诉 讼 通 知 书
(2020)辽0702民初1438号
***: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因***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法定继承人***继承,故依法追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将参加诉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法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五、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郝岩、书记员黄诗琦。
联系人:郝岩员额法官
联系电话:2872****
联系地址: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124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