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民初1438号
原告:***(系常志国之女,常志国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营业执照:91210700670483654D。
法定代表人:翟铁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楠,系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已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谷荟萃
书记员黄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