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普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明广,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北京兴宸荣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1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
法定代表人:田鹏,经理。
被告:北京普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248。
法定代表人:边全文,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陈明广、北京兴宸荣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判员 肖 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