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5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雅,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248。 法定代表人:边全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均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普安达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普安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是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况列支的住宅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施工单位一同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才能达到付款条件。但一审法院仅以均豪公司一方签字就认定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显然认定事实有误。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普安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专项**资金,均豪公司认为动用专项**资金支付工程款需经小区业委会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认可后才能进行支付,均豪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代表的全体业主,并不是实际受益方,因此一审法院仅以合同相对方来进行判决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普安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均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普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均豪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819111.05元;2.请求判令均豪公司向普安达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以拖欠合同款1819111.0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拖欠工程款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均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豪公司(甲方)与普安达公司(乙方)签订《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工程协议),约定有:基于甲乙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分供商合作框架协议书》等文件,就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修工程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项目名称:首邑上城小区,项目地点:大兴区兴丰大街32号首邑上城小区;工程范围及工程内容:1.首邑上城室内消防水系统管线**;2.首邑上城室外消防水系统管线**;3.首邑上城室内外水系统消防泵更换。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工期:工程工期共60天,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工程费用:工程费用是指完成工程实施前中后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前期咨询费、报审费、工程施工费、税费、保管费、其他设施维护费、保险费、资料费、措施费、管服务费等固定总价包干费用)3191422.89元。工程费用最终按照工程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审批后金额执行。付款方式:甲方申请的大修资金款到甲方账户后3天,甲方支付工程费的40%,人民币1276569.15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费的57%,人民币1819111.05元。质保期结束验收合格确认后,甲方质保款,及工程费的3%,95742.68元。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自检,自检通过后乙方将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成册)提报甲方,甲方对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无异议时,甲方组织乙方进行工程初验(或第三方参加),初验合格后,甲方组织乙方进行竣工验收(或第三方参加),若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期整改,整改完毕乙方重新提请验收。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之内乙方负责免费**。质保期结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确认后,甲方支付质保款。违约责任:乙方使用的工程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或以次充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从工程费中扣除双倍的材料款:如乙方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损失额超过工程费的1/2),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期内完成约定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费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3.如因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没有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费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全部工程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协议;4.如因乙方保修不及时、施工未达到工程要求质量标准,造成设备故障、损坏、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因乙方保修不及时甲方委托第三方**,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和受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第三方**费用,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工程质保款,作为违约金;5.除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协议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工程费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1年4月15日,普安达公司出具工程项目竣工自检报验单,显示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竣工自检日期为2021年4月18日,自检意见为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自检验收合格,全部设备运行正常,质量控制资料齐全,请发包方组织验收。 普安达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开具的大公消限字【2018】第1807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因首邑上城小区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能满足防灭火要求,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7月12日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因消防已经开具限期整改,所以物业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小区消防进行整修。2.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开具的大公消限字【2019】第19040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因首邑上城小区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火栓与喷淋系统内压力不足,供水管漏水,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需对消防设备进行**及更新,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因消防已经开具限期整改,所以物业启动了应急预案,对小区消防进行整修;3.均豪公司出具的“关于首邑上城消防工程上访信质疑的说明”,证明均豪公司向大兴区住建委申请住宅专项**资金作为此次**资金;启用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此次消防**;2020年1月专项**资金共计3205848.43已付至均豪公司指定账户;专项**资金的启用文件已在首邑上城小区内进行公示;经合法招标程序取得此次工程**项目,**所需材料已经过检验合格;对普安达公司此次施工符合国家规定,且工程验收合格,均豪公司均予认可;4.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表,证明该消防系统**工程隐蔽项目均经过均豪公司负责人验收,且验收合格,均豪公司负责人已签字确认;5.工程项目施工日志记录表,证明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5日每日施工情况;每日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检查均豪公司均评定为合格;每日施工日志均经均豪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6.《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以及相关约定内容;7.工程项目竣工自检报验单,证明普安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工程施工,普安达公司工程质量自检验收合格;8.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均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北京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普安达公司施工工程全部合格;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证明均豪公司已经于2021年10月14日完成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10.律师函,证明普安达公司已经于2022年2月21日向均豪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拖欠工程款;11.回函,证明均豪公司收到了普安达公司催要拖欠工程款的律师函。 均豪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限期改正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限期改正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3关于首邑上城消防工程上访信质疑的说明: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均豪公司公章,证明不了此说明是均豪公司出具的;证据4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表,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签字潦草,根本看不出来具体人名;证据5工程项目施工日志记录表: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签字潦草,根本看不出来具体人名;证据6《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7工程项目竣工自检报验单,是对方自己出具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8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此证据没有均豪公司委托手续,证明不了是均豪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证据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真实性认可,对其中物业负责人的签字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业委会没有参与,证明不了验收合格;证据10律师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1回函: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回函内容中均豪公司已告知普安达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因为需要业委会进行验收确认。 均豪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首邑上城项目交接协议,证明均豪公司已经于2021年11月7日撤出该小区,现由新的物业公司进行服务,后续的支付义务应当由现任的物业公司进行;2.关于移交首邑上城小区消防工程管理权的通知,证明合同真正的甲方、委托方是全体业主,业委会并不同意支付此款项。 普安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1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业委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公司当时已经取得了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向公共**基金报告了此项目,而且已经领取了首付款,并且已经支付给普安达公司,所以物业公司已经正常履行了向公共**基金报告的相关程序;证据2普安达公司没有收到过通知,也不知道有业委会。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签订于2019年10月,业委会成立于2020年10月。 一审法院认为:普安达公司与均豪公司签订的《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均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经业委会竣工验收合格故无法支付工程款,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需经业委会验收;其次均豪公司认可竣工验收表中物业负责人签字属实,应视为均豪公司对涉案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且该时间早于均豪公司撤场时间,故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再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豪公司亦未就工程质量提出相应质疑。此外,均豪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争议,应依据合同相对性,由均豪公司与业委会另行解决,均豪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普安达公司支付工程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普安达公司要求均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普安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就合同款项是否应当支付确实存在争议,故对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9111.05元;二、驳回北京普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普安达公司与均豪公司签订的《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普安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均豪公司对涉案工程亦完成了竣工验收,均豪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均豪公司支付普安达公司工程款1819111.05元,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首邑上城消防水系统大中修工程协议》中并未涉及需使用住宅专项**资金支付工程款或需小区业委会对工程进行合格验收的内容,均豪公司的相应上诉意见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均豪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2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