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德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权,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39号江河商业中心1栋办公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将。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小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