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126号
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01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康浩天,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贺成卫,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浩天、贺成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1、请求法院查询三被申请人的财产;2、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6080.1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豫018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后,依照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浩天、贺成卫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主张归还其代偿款而引发的争议。该《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工程转分包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现申请诉前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现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显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亦无管辖权。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