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向兵全、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154号
申请人:向兵全,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4174668。
法定代表人:申洪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兵全与被告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兵全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54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向兵全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兵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7,54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