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运云(系原告的妻子),女,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4174668。
法定代表人:申洪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兴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