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烟台市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经理。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件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报告。
2022年4月15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不具备扣划价值;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2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7月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5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9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8000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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