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张洪财,经理。
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董事长。
被告:孔庆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孔庆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