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

***、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张洪财,经理。
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董事长。
被告:孔庆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孔庆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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