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经理。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1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2年1月11日,依法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6月2日,依法委托曲阜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80000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4210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3421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