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负责人:张洪财,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董事长。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集约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数额较小,无划拨价值。
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手动查询,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鲁H3××**东风牌车辆,因注册登记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无查封价值,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
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手动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6月16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三次手动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且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357.26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97357.2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