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

***、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9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负责人:张洪财,经理。
被执行人:孔庆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曲阜市。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孔庆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孔庆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数额极小,无扣划价值。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名下有鲁H3××××东风牌车辆,因注册登记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1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2年3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三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等。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4521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25452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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