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

***、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负责人:张洪财,经理。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万强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8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0日,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万强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万强强对执行情况认同,不申请悬赏公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000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46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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