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耐福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26720D。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42999Y。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集约查询,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另案被依法冻结,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本院依法对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和***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名下无财产。
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鲁H3××**东风牌车辆,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25日、7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且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执行的劳务费107000元及利息损失,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