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天信建设(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12792号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萍,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东阳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官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被告:杜梅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被告:张桂珍,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徐发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杜惠花,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徐盛,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徐某,男,200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杜梅花、张桂珍、徐发进、杜惠花、徐盛、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江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