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0998号
原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国瑞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群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78-501-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4R389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群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