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9民初877号

原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长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艳,北京千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华,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出生,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长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泉镇政府)、第三人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岳原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被告龙泉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张彦,第三人华岳原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元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泉镇政府支付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的工程款利息 1 842 200元和以9 501 13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5月产生的利息38 414元,共计1
880 614元;2、请求判令龙泉镇政府支付维修费、看护费等各项费用2 102 500元及利息(暂定10万元,以
2 102 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开元长泰公司于2009年承建由华岳原林公司发包的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白楼二期项目)1号楼和2号楼,并于2011年6月19日竣工且具备所有验收条件,但因与华岳原林公司就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工程未能验收。工程竣工后,因华岳原林公司迟迟不接收项目房产,开元长泰公司需安排专人对楼房进行看护,后楼房地暖管道等设施损坏,开元长泰公司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楼房损坏处进行维修,花费巨大。因案涉工程是中门寺村回迁安置房工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业会议进行研究,作出会议纪要,并组织发包方华岳原林公司、承包方开元长泰公司和北京峪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峪泉建筑公司)及龙泉镇政府就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维修费和看护费支付、工程交付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2014年10月21日185号会议纪要所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发包方和施工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小白楼二期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发包方按审定数额向施工方支付未结工程款,并按照银行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若发包方未如期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则由门头沟区政府寻找新的合作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由发包方组织施工方对回迁安置楼进行维修,维修费和看护费按实际情况另行协商。2015年4月30日中共门头沟区委第十一届第84次常委会明确:截至该会议召开,发包方尚欠开元长泰公司工程款9 501 136.94元,工程款利息1 842 200元,维修及看护费用2 102 500元,同意龙泉镇政府用中门寺安置房项目1亿元专项资金余款优先解决施工方工程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请示。后龙泉镇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9
501 136.94元,但工程款利息、维修及看护费用仍未给付,故开元长泰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龙泉镇政府辩称:第一,关于本案的事情经过。门头沟区龙泉镇中门寺村经过村民自治,同意异地安置后对中门寺村的土地进行开发,华岳原林公司想要对该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但其并没有成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只是有土地一级开发的意向。小白楼二期1至6号楼在北京京西百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百灵公司)立项后由华岳原林公司出资承建,建成后对中门寺村村民进行安置。华岳原林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成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之事未能如愿,所以不再履行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时中门寺村民的房子已经被拆除,必须进行安置,所以门头沟区政府出于对中门寺村民负责任的态度,协调各方达成了185号会议纪要的内容,但由于华岳原林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门头沟区政府才会拿出专项资金拨付给龙泉镇政府,由龙泉镇政府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元长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龙泉镇政府。开元长泰公司在施工完成后,因没有拿到工程款,不同意交付房屋,最后在政府同意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其配合政府工作,向龙泉镇政府交付了房屋,龙泉镇政府经过核算后将工程款支付给开元长泰公司。

第二,关于维修费和看护费。2011年底,工程已完工并具备交付条件,因华岳原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房屋没有交付。第一个取暖季时,华岳原林公司与供暖部门沟通,供暖部门进行了供暖。第二个取暖季时,华岳原林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房屋仍未交付,且华岳原林公司未向供暖部门支付供暖费,导致供暖部门可能会拒绝供暖。开元长泰公司为避免管道被冻裂,积极找华岳原林公司及政府部门协调,但由于各方没有协调成功,导致未能供暖,管道被冻坏。后经政府协调,开元长泰公司向龙泉镇政府交付房屋,但因此时供暖管线已经损坏,龙泉镇政府责令开元长泰公司对管道进行维修,开元长泰公司垫资买材料、出工人对遭到破坏的供暖管线进行了维修,所有维修记录及工作量都有记载,全程都由龙泉镇政府监督,后龙泉镇政府与开元长泰公司就维修费用进行了核算确认。从施工完成到最终交付房屋,大概四、五年的时间,开元长泰公司作为施工方,没有拿到工程款,不能交付房屋,只能派人看着,由此产生了看护费用。整个过程政府都清楚,对其看护费用也进行了核算确认。

第三,关于诉讼请求。龙泉镇政府对开元长泰公司承建案涉工程且后期对其进行看护和维修的事实予以认可,对门头沟区政府在工作会议中确定的未结工程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以及明确由龙泉镇政府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和看护费、维修费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同意开元长泰公司关于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的工程款利息、维修费和看护费的诉讼请求,但关于2015年5月的工程款利息及维修费和看护费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我单位不同意支付。

第四,关于未付款原因。龙泉镇政府未按照区政府工作会议的要求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看护费和维修费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龙泉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每一笔款项均需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可支出,而上述款项在报送审计部门后并未通过审计,故未及时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

综上,龙泉镇政府是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看护费、维修费等款项,望法院综合考虑上述特殊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第三人华岳原林公司述称:一、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开元长泰公司把建设方在合同纠纷案中列为第三人不当。我司是京西百灵公司小白楼二期危改项目中包含的中门寺安置楼的建设方,中门寺安置楼施工过程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资料的签署、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工作均由我司实施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也要终身负责,而开元长泰公司却在本案中将我司列为第三人,将政府部门列为被告,显然不当。

二、鉴于各种历史原因,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系领导指定,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严重后果。中门寺安置楼施工单位是领导指定,我司提出必须通过招标程序,在开元长泰公司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与开元长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案涉工程至今未履行招标程序,所以合同至今未签订。没有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元长泰公司仍要求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我司一直在催促开元长泰公司尽快办理招标手续。因为中门寺安置楼和京西百灵公司小白楼安置是一个项目,整个项目在政府部门的立项主体是京西百灵公司。中门寺安置楼的工程招标文件需京西百灵公司盖章才能进行,工程进行到一多半时,开元长泰公司协调京西百灵公司盖章进行了招标。但在开元长泰公司运作招标时,峪泉建筑公司因资质问题,所施工的工程必须分成两个标段方能招标。两个标段中峪泉建筑公司在其中一个标段没有入围。这时工程已施工了一大半,所有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均是峪泉建筑公司,若其他公司中标,我司必须配合工程资料修改。鉴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我司不能配合也不敢配合造假,招标无果。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只有通过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方式逼迫开元长泰公司协调各方推进招投标工作,以避免工程完成了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此举并未使开元长泰公司积极办理、完善各项手续,仍然继续施工,导致工程完工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严重后果。

三、我司多次反映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使村民尽快安置、使我司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能得以推进,至今无果。由于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开元长泰公司无权主张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维修费和看护费也不符合支付条件。我司多次找开元长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工程结算,使被拆迁村民尽快入住,后期给入住村民办理房产证等工作。在无果的情况下我司又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和领导反映该情况。2014年10月21日由政府主持、施工方、我司参加的会议,形成185号会议记要,形成了三方验收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约定。但是,185号会议记要的三方验收工作至今没有落实。而工程结算应在三方验收合格后进行,案涉工程只有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元长泰公司才有权主张进行工程款结算。2014年12月22日,咨询公司出具的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实际只是初审报告,应安排时间与有关方交换审核意见,为此龙泉镇政府于2015年1月9日组织召开“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楼结算审核专题会”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核。由于没有审核报告明细表,我司无法提出审核意见,提出请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明细表的要求,会议决定由龙泉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方在结算当日将小白楼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细表提供给三方,但我方至今未收到。按照初审报告载明的审核完成阶段程序,“在审核结论与有关方交换审核意见确认后,根据审核结论出具审核报告”。令人不解的是,开元长泰公司竟能用咨询公司出具的初审结果运作政府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并由政府向其支付工程款。政府付款了,使我司失去了约束开元长泰公司尽快把项目手续办合法的重要机会。不仅如此,现开元长泰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迈过我司要求政府支付工程款利息、维修费和看护费,我司认为,开元长泰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四、案涉未竣工验收的房产已分配给村民入住五年有余,我司深感不安和焦虑。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产已于2014年11月分配给村民入住,五年多过去了,村民至今仍住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中,不知会发生什么后果。整个中门寺安置楼项目,至今没有通过政府竣工验收备案,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村民入住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有风险,这样的项目也不具备决算条件。在此,我司恳请法院协调各方尽快落实完成会议纪要提出的三方验收工作,把中门寺安置楼的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使安置楼符合北京市住房交房要求,让村民住上合格楼房,工程结算在工程验收备案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及咨询合同约定审核结算。

五、根据185号会议纪要,华岳原林公司支付工程款是需要实现审计和竣工验收条件的,案涉工程到现在都没有办理竣工验收,这些被拆迁的村民到现在还住在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子里,初审意见中也没有明细表和审计机构的签章,所以这份审计报告我司不认可。因案涉工程的造价我司不认可,所以我司才没有支付工程款。另外,根据185号工作纪要,即使我司不支付工程款,也不应当由龙泉镇政府支付,而是由新的合作方进行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华岳原林公司是门头沟区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楼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回迁安置楼为门头沟区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白楼二期项目)中的1至6号楼。2009年,华岳原林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开元长泰公司和峪泉建筑公司,其中开元长泰公司承建1号楼和2号楼,峪泉建筑公司承建3至6号楼。上述工程发包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华岳原林公司未与开元长泰公司和峪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6月19日,开元长泰公司开工。2011年6月19日,建设单位华岳原林公司与施工单位开元长泰公司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华岳原林公司向开元长泰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未办理工程款决算,华岳原林公司未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开元长泰公司未向华岳原林公司交付工程。后开元长泰公司安排专人对工程进行看护,并对因不供暖造成的管道设施损坏进行了维修。2015年1月31日,开元长泰公司向龙泉镇政府交付了工程。

2014年9月25日,华岳原林公司、峪泉建筑公司、开元长泰公司与北京爱思济业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济业平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同委托该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咨询。

2014年10月21日,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召开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楼工程结算及交付工作专题会,作出第185号会议纪要,发包方华岳原林公司,承包方开元长泰公司、峪泉建筑公司及龙泉镇政府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并签字达成以下协议:“1、按照华岳原林公司、峪泉建筑公司、开元长泰公司和爱思济业平咨询共同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方认可北京爱思济业平咨询公司审定的结果。审核结果出具一个月内,华岳原林公司按审核结果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支付给峪泉建筑公司和开元长泰公司。2、关于峪泉建筑公司和开元长泰公司提出的资金索赔事项,由华岳原林公司按照银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施工方自安置楼三方验收之日起到审核结果出具当日止的利息。待审核结果出具确认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给峪泉建筑公司和开元长泰公司的利息费用,利息计取基数为此次审定金额与已付工程款的差额。3、峪泉建筑公司和开元长泰公司根据政府会议纪要下发日起,一周内把中门寺村民回迁安置楼房钥匙交到龙泉镇政府,以便分房等后续工作的实施。4、在审核结果出具日起,如一个月内华岳原林公司未支付施工方审核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和索赔金额,门头沟区政府将终止与华岳原林公司一切合作关系,由政府负责寻找新的合作方,两个月内支付施工方审核后的安置楼工程结算金额和索赔金额(利息)。如政府两个月内未履行承诺,从审核结果出具日起,按照实际发生日期,由门头沟区政府协调新的合作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及利息。华岳原林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5、根据区委、区政府2014年5月10日会议决定,对回迁安置楼由华岳原林公司组织峪泉建筑公司和开元长泰公司进行维修,整改费用另行协商解决。自三方验收之日起,项目看护费用及施工用房占用费等按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2014年12月22日,爱思济业平咨询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开元长泰公司和峪泉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75 218 095.53元。

后华岳原林公司未按该结算审核报告向开元长泰公司和峪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5年1月9日,龙泉镇政府召开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楼结算审核专题会,会议纪要载明:“在收到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结算审核通知单后,华岳原林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予施工方答复,如同意支付,由龙泉镇政府组织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工程款支付施工方;龙泉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方在结算当日将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细表提供给三方。”此次会议上作出《小白楼二期危改异地安置房工程结算审核通知单》,载明:“龙泉镇政府于2015年1月9日正式通知相关单位,按照结算审核报告价款,于接到通知起一个月内解决工程款结算事宜。”发包方华岳原林公司,承包方开元长泰公司、峪泉建筑公司及龙泉镇政府相关人员均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华岳原林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支付工程款。

2015年4月30日,中共门头沟区委召开第十一届第8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了支付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相关款项事宜。会议纪要载明:“2008年,华岳原林公司取得中门寺居住及配套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授权,项目总投资36 979万元;2009年,中门寺安置楼项目开工,2011年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因华岳原林公司与施工方就工程造价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楼房迟迟未能验收分配。为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证村民利益,经区委第十一届第67次常委会决定,根据审计结果拨付中门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专业公司服务费用共1亿元。经审计,安置楼工程款为7521.81万元,2009年至今,华岳原林公司已陆续支付3459.87万元,龙泉镇政府垫付工程款2250万元,剩余1811.94万元未支付。同时,还有设备管线维修费用260.19万元、施工方工程款利息787.56万元以及2011年竣工至2014年施工方看护费用169.44万元未支付……为维护地区稳定,防止农民工集体讨薪及中门寺回迁村民正常生活,尽快解决安置房工程款结算及村民周转补助费发放等问题,推动中门寺土地上市工作,龙泉镇请示:1.用上述1亿专项资金余款优先解决村民周转费、施工方工程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2.在解决上述问题后,继续解决与村民入住相关的必要配套设施的支出,不足部分由镇政府先行垫付;3.区、镇、村垫付费用全部纳入中门寺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待该项目地块二级上市后返还垫付款项。经研究,会议原则同意该请示事项。会议要求:……2.区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向市政府申请将中门寺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权收回,由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负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通过土地上市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该次会议讨论文件《关于请示支付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相关款项的汇报材料》(十一届[2015]81号)附件《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费用明细表》载明:“开元长泰公司款项共计1344.58万元,包括:(1)工程款950.11万元,备注:经审计公司审计确认,工程造价2409.98万元,华岳原林公司已支付1459.87万元;(2)欠款利息184.22万元,备注:利息暂按5%(2011年三年定期利息)计取,共46个月(2011.6-2015.4),其中后两个月按照贷款利息5.35%计取;(3)后期维修及看楼费用210.25万元,备注:此部分款项未在审计范围,按照185号会议纪要应由华岳原林公司与施工单位协商。”

2015年5月28日,龙泉镇政府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 501 136.94元,未支付工程款利息和维修及看护费用。

2015年9月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门头沟区政府出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门头沟区中门寺居住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有关问题的函》(京国土储函[2015]833号),载明:“鉴于该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长期停滞,已引发多次群体性上访事件,我局积极支持贵区加快项目推进,解决项目涉及的民生问题,并建议由贵区先行组织原一级开发主体已发生成本的审计和清算工作,待清算工作完成后,我局将商市相关委办局依程序开展后续项目主体变更工作。”

2015年12月24日,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召开S1线征收、滨河路南延设计及中门寺农民安置房等问题工作协调会,作出第10号会议纪要,载明:“由龙泉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并确认华岳原林公司全部已付工程款项,根据欠款金额计算该项目工程款赔付利息,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用1亿元专项资金余款向施工方垫支华岳原林公司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利息;……4、看护费和维修费,待施工单位与华岳原林公司协商一致后,由华岳原林公司负责支付,华岳原林公司若拒不支付,由龙泉镇政府按照中共门头沟区委召开第十一届第84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商施工方垫付相关款项。”

会后,华岳原林公司未支付维修费和看护费,龙泉镇政府也未支付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华岳原林公司与开元长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案涉工程系中门寺村民回迁安置楼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工程发包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华岳原林公司与开元长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虽然双方合同关系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办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故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华岳原林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长期未能交付,管线设施被损坏,给开元长泰公司造成工程款利息损失及维修费和看护费损失。龙泉镇政府、华岳原林公司、开元长泰公司、峪泉建筑公司在门头沟区政府2014年第185号会议纪要记载的协议上签字确认,对工程款及利息、维修费和看护费损失的支付均作出约定,上述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华岳原林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等义务,导致村民安置房不能如期交付使用,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证村民利益,中共门头沟区委第十一届第84次常委会决定,根据审计结果拨付中门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专业公司服务费用共1亿元,用上述1亿专项资金余款优先解决村民周转费、施工方工程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明确了开元长泰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维修费和看护费的数额。根据门头沟区政府2016年第10号会议纪要,龙泉镇政府作为中门寺村民回迁项目的属地政府,为了推进村民安置房的交付,与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并确认华岳原林公司全部已付工程款项,根据欠款金额计算该项目工程款赔付利息,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用1亿元专项资金余款向施工方垫支华岳原林公司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利息,并按照中共门头沟区委第十一届第84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商施工方垫付维修费和看护费。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现龙泉镇政府已按照上述会议精神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了华岳原林公司尚欠的全部工程款,并表示同意按照上述会议精神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维修费和看护费。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内容及龙泉镇政府实际履行的情况可以看出,龙泉镇政府明确向开元长泰公司表明承担还款责任,加入到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属于债务加入行为,故龙泉镇政府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华岳原林公司所提龙泉镇政府无权向开元长泰公司支付款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的工程款利息1 842
200元、维修费和看护费2 102 500元,因龙泉镇政府已经审核确认并同意支付,且有相关会议纪要及协议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开元长泰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债权人仅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龙泉镇政府并未同意承担2015年5月的工程款利息及维修费和看护费利息,故对开元长泰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的工程款利息1 842 200元、维修费和看护费2 102 500元,共计3 944 700元。

二、驳回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733元,由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负担19 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晓飞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