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1441号
原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长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闫连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全敏敏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