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506号
原告: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长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以二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欧华佳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