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海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1329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龙,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生,厂长。
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商务楼中南4001-40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经理。
被告:刘晶,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西虎
人民陪审员  张金芸
人民陪审员  李宝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