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海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22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