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海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2083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妮,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8699K。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凯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