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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28472号之一
反诉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富祥8号商务会馆经理,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699K。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被告**对原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3月16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已交付)。
审 判 长  梁凯江
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