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02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物资城装饰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48岁,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约48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 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