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441号
申请人:山东博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西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6400T。
法定代表人:袁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城百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3696333W。
法定代表人:华庆杰,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博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不得对被申请人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权650000元的申请。申请人山东博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不得对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50000元予以清偿,如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要求偿付,该款项应当提存于金乡县人民法院。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素焕
书 记 员 冯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