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财保428号
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城缗北二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华庆杰,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住所金乡县金山街与凯盛大道交汇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臧明,校长。
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在金乡县金乡街道缴纳的拆迁补偿保证金200万元及其在金乡县鲁西南商贸物流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的拆迁补偿保证金3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楼房一座,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金乡县金乡街道不得对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支付其缴纳的拆迁补偿保证金200万元。被申请人如要求支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上述款项。
二、金乡县鲁西南商贸物流区管理委员会不得对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支付其缴纳的拆迁补偿保证金300万元。被申请人如要求支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上述款项。
三、查封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楼房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查封期间被申请人金乡县致远实验学校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