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71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嘉祥县仲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9494101070X。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理(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昊(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百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3696333W
法定代表人:华庆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特别授权),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特别授权),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反诉被告)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原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负担7300元,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负担400元。
审 判 长 杨存灵
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
人民陪审员 李正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