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凯盛大道南侧凯盛物流园A栋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3696333W。
法定代表人:华庆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蒜都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鱼山镇肖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09147471。
法定代表人:王淑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蒜都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明臣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