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50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奎,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嘉祥县仲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9494101070X。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飞,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凯盛大道南侧凯盛物流园A栋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3696333W。

法定代表人:华庆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瑞华,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莹,女,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第三人:杨永梅,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仲山镇卫生院、第三人杨永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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