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夏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279号
原告:安徽华夏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81227693。
法定代表人:胡海城。
被告:上海泰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89号中信五牛城B座1Q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1110180Q。
法定代表人:卢光祐。
原告安徽华夏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被告上海泰历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是上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约定管辖,但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内),即合同履行地为芜湖市弋江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泰历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学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冉
书 记 员 刘梦娜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