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江苏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75年11月26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13693143E,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楷敏
书 记 员 周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