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3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良,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锋,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系张树锋之女),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审第三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沈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扎西平措,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国,男,系安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瓦,男,系安多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树锋、**以及原审第三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罗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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