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堆龙宏运彩砖厂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959号
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附**。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告:堆龙宏运彩砖厂,营业场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南嘎村7组(振兴物资回收公司院内)
营业者:王生强。
被告:李家银,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堆龙宏运彩砖厂、李家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家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饶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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