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206号
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二段632号5幢1单元340号。
法定代表人:戴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远,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张林,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计2417元,由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饶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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