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二段632号5幢1单元340号。
法定代表人:戴现军,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表示其自愿撤回对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准许。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成都吉亚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7元,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7元,由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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