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龙宏运彩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2139号之一
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张林,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堆龙宏运彩砖厂,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南嘎村7组(振兴物资回收公司院内)。
经营者:王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银,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堆龙宏运彩砖厂、李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堆龙宏运彩砖厂、李家银的起诉,属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1元,由原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佳
书 记 员 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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