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1211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藏民终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案件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藏06执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该案无法再进行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本案本院不再执行,故执行申请费不应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智 奇 审判员 吉 玉 存 审判员 旦增曲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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