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276号
原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纪技术开发区兴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邢鹏万,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7元,由原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