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3580号
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中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寰,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尤志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炼厂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