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516号
原告: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君召乡大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董事长。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邵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7元,由原告登封市蓝天石化光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友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