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1134号
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506X8。
法定代表人:陈宇涵,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60392P。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董事。
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290元,由申请人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玉